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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侨、港澳投资者亲属落户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2、《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二)办理对象
经市侨办确认的华侨、港澳投资者,其亲属在投资企业就业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投资企业所在地落户;原是农业人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实际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不足50万美元的, 可以安排国内(内地)亲属1人;5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安排2人。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华侨、港澳投资企业可以向市侨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工商登记执照;   
(2)华侨、港澳投资者的申请书。  
2、市侨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由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二、出具照顾三侨子女升学证明


(一)办理依据  
1、国家教委(92)文教字第046号文件;  
2、国务院侨办教育部(83)侨教会字第013号文件。  
3、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83)侨教会字第022号文件。

(二)办理对象   
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省内高校和本市高中、中专、中技学校,给予照顾10分录取。

(三)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归侨青年的归侨证;  
2、归侨证明及归侨子女和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3、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四)办理程序
携上述材料向市侨办提出申请。侨办确认其身份后,出具身份证明。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三、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


(一)办理依据 《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

(二)办理条件  
1、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个人或团体名义自愿无偿的捐赠;  
2、捐赠款物必须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

(三)需提供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  
2、爱赠单位要求接受捐赠的报告

(四)办理程序
市内单位接受捐赠,由受捐单位报市侨办办理,经审核后,由市侨办报宁波侨办审批。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一)办理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确认条件  
1、提供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1)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 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机关出具目前仍保持扶养关系的5年以上的扶养公证。  
2、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出生的记录;
(2)本人档案中解放前在国外工作或随亲属出国定居一年以上的记录;
(3)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4)其他能确认其归国华侨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申办人携上述证明材料到市侨办办理。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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